10月24日晚,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公安局临河分局发布警情通报,内容如下:
2024年9月15日11时40分许,我局接报警称:临河区西大批发商场某商铺门口有人打架。接警后,我局当即安排警力赶赴现场处置,并将伤者第一时刻送医院救治。
经查,尚某某、杨某某与张某某、王某因泊车胶葛产生口角,从而引发肢体抵触,致张某某、王某受伤。
因无伤情判定定见,当日,我局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分法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则,依法对尚某某作出行政拘留12日并处分款1000元的处分决议,对杨某某作出行政拘留10日并处分款1000元的处分决议。
9月18日,我局托付司法判定组织对张某某的人体损害程度进行判定。10月10日,经判定,张某某的人体损害程度为轻伤(一级)。经进一步侦办取证,10月15日,我局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则,对尚某某涉嫌成心损伤罪立案侦办,并于同日依法对其采纳刑事强制措施,现在该案已移交申述。